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审验有疑惑?
——房屋租赁需谨慎
随着城市更新和市场经营业态的不断变化,既有建筑装修改造越来越普遍。不少人认为进行消防审验仅仅是“为了办手续需要”,未经消防验收就将房屋投入使用现象也经常出现,特别是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更为常见,这类工程建筑大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容易造成火灾。
对于消防安全,丢1分就等于0分。消防安全责任没尽到,一旦发生火灾,不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员也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下面就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审验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答: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承担。自2019年6月20日起,消防救援机构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移至住建部门。
2.问: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和新建工程的消防审验有什么差别呢?
答:对于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相关的行政手续分为主体消防审验(即新建工程消防审验)和装修消防审验(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消防审验)两部分。
(1)主体消防审验
是指在建筑物主体建设时为保障整个建筑消防安全所必须通过的消防验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办理主体消防审验的义务由建设单位承担,只有在取得了主体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者备案抽查后,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审批才能报审。
(2)装修消防审验
是指在建筑主体已经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抽查后,在符合规划批复的使用功能前提下,建筑在实际投入使用之前装修改造所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通常由建设单位(承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3.问:对于装修工程(比如办公、商铺等)要怎么区分是要消防验收还是备案抽查呢?
答: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为特殊建设工程,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4.问: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消防审验在那里办理呢?
答:通过登录石嘴山市网上办事大厅-选择对应区域-点击我要办-选择部门服务-选择住建局-点击对应的消防事项。每个事项都有对应需要材料清单,按要求提交审核或者到政务大厅现场办理。
大武口区:联系方式 0952-2688721
联系地址:市政务大厅二楼消防审验窗口
惠 农 区:联系方式 0952-3019006
联系地址:惠农区政务大厅消防审验窗口
平 罗 县:联系方式 0952-6093007
联系地址:平罗县政务大厅三楼西厅消防审验窗口
5.问:承租方进行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存在那些消防风险呢?
答:对于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主要存在以下风险点:
(1)主体消防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虽然承租方并非主体建筑消防的直接责任单位,但主体消防验收一旦未通过,承租方仍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1)安全风险。房屋若未通过主体消防验收,则证明了其本身隐含着巨大的消防隐患。若将房屋投入使用则承租人需要承担巨大的消防安全风险。
2)直接损失。若房屋未通过主体消防验收,承租人也就无法办理装修消防手续及营业执照,房屋无法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投入使用,承租方为开业所投入的前期成本如装修、人工等损失均无法收回。
(2)装修消防
承租方作为既有建筑装修改造消防的责任主体,若装修消防未能通过或备案未成功,承租方将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行政处罚。若承租方在装修改造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擅自施工、未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前提下直接开业,则需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
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因此,承租方应当对既有建筑装修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抽查加以重视,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履行报审或者备案义务。
6.问:既有这么多风险,做为承租方,在租赁房屋之前需要注意那些事项来规避消防风险?
答:面对消防审验风险,通过预防手段将风险消弭于产生之前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1)在承租前确认出租方已通过主体消防验收
承租方应当在接收房屋前仔细核实租赁房屋是否已经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并要求出租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主体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备案抽查凭证,如出租方无法提供的,应及时通过书面方式催告出租方完成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
(2)在承租前确认租赁房屋的使用功能符合要求
承租方应当在接收房屋前仔细核实原有规划审批的使用功能,涉及业态转换的需要核查是否符合既有建筑功能业态调整互换清单要求。
(3)在承租前确认租赁房屋的房屋权属文件齐全
既有建筑的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及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作为系统办件要件,承租方应当在接收房屋前核查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既有建筑的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不限于房屋的产权证,其他可证明房屋权属的相关材料也可作为权属证明材料。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是指原主体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装修改造活动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最后强调:
对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验可以消除先天性火灾隐患,降低建筑物发生火灾的概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消防连着你我他
安全幸福靠大家
筑牢建筑消防安全防线
共同绷紧消防安全之弦
消防设施配套要齐全、合理
消防通道要规范、畅通
验收合格才使用
未经验收就使用
不仅社会危害大
也会有行政机关予以行政管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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